第四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严格按照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规范,持续、合理使用进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无正当理由空置在用的浓香型白酒老窖池六个月以上、在用的酱香型白酒老作坊一年以上的,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动在用的浓香型白酒老窖池内窖泥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