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非文物保护单位,擅自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破坏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对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及其环境有污染的项目,由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