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