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区域,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设立白酒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白酒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并为社会广泛认同;
(二)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进入名录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集中,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白酒历史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良好;
(四)当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参与保护的自觉性较高。
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特定区域内的居民意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白酒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区域内的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注意保护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等文化空间和特定的自然人文环境,结合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等,进行整体性保护。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