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章 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白酒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并依法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在白酒文化生态保护区域内新建、改造或者修缮建(构)筑物,应当尊重该区域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并与之相协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