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进入名录的技艺代表人颁发证书。在同等条件下,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技艺代表人作为认定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优先人选。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