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口述史、文字、图像、录音和录像等多种方式对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进行记录,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实物。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