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白酒历史文化藏品,应当依法取得、合法流转。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白酒历史文化藏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防止损毁、灭失,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藏品,实施预防性保护。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白酒历史文化实物收藏机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泸州白酒历史文化藏品捐赠或者出借给博物馆、陈列馆等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博物馆、陈列馆等收藏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白酒历史文化藏品,加强藏品征集,做好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等。有条件的收藏机构可以建立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基地。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