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二节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白酒历史文化相关的泸州糯红高粱的生产;加强对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等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