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二节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档案,市、县(区)人民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