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二节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十九条有效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规范,持续、合理使用进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不得损害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酿酒和陈酿功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安全,建立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的生产使用档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