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二节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对进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进行修缮、改建和扩建的,对进入名录的老窖池、老作坊进行迁移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