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审批划定保护范围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等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在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破坏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周边环境和历史风貌。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对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及其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对已有的造成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及其环境污染的项目,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和关闭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