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进入名录,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和储酒空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