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白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二章 名录保护/第二节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点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