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已经确定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古遗址,市级以上与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名录。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