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按照下列程序进入名录:

(一)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拟列入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拟列入名录的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和团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编制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无申请主体的非物质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列入名录。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