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和建档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白酒历史文化遗产线索和资料。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