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酒历史文化项目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相关人员、团体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窖池;或者持续生产浓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窖池;
(二)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的老作坊;或者持续生产酱香型白酒三十年以上且仍在生产的老作坊;
(三)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陈酿功能的储酒空间;或者能够反映白酒传统酿造技艺,持续使用三十年以上且仍在使用的储酒空间;
(四)已经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
(五)未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已经登记并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空间和与白酒传统酿造文化有关的古遗址(以下称"文物点");
(六)历史上各时代能够反映白酒文化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七)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及其技艺代表人;
(八)能够反映白酒历史文化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和民俗;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白酒历史文化遗产。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白酒传统酿造技艺代表人应当是熟练掌握和运用白酒传统酿造技艺,行业公认的专业人员或者团体。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