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经审核同意拍摄电影电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审核同意采集物种标本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