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