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管委会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的;(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的自然状态的;(四)进行其他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生态活动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