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古镇、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矿产、名泉和地质遗迹等实行特殊保护,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建立信息档案、悬挂标牌标识等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