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根据《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分级保护区设立界碑、界桩,明确具体界区。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景点、景物说明标识。在景点、水面和路段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拆除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