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的自然状态;(四)拍摄电影电视;(五)采集物种标本;(六)其他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生态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