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的自然状态;

(四)拍摄电影电视;

(五)采集物种标本;

(六)其他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生态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