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或者悬挂广告牌(匾)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