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海洋和渔业、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依法向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省有关湿地管理部门备案。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确需重大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