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海洋和渔业、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依法向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省有关湿地管理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确需重大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