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开展有关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