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开展有关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