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制度,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