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制度,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