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增加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对因湿地保护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