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湿地名录中确定的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本级林业、海洋和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会同湿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鼓励湿地及其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参与日常巡查和其他湿地保护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