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湿地名录中确定的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接受本级林业、海洋和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会同湿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日常巡查,制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鼓励湿地及其周边区域的村(居)民参与日常巡查和其他湿地保护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