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本省从事南繁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南繁登记的,由南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南繁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南繁单位和个人未将代繁代制种子的书面委托协议进行备案的,由南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