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不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南繁管理机构备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省南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研究与试验,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