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