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生产、销售、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经审定、引种备案、登记和认定的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