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通过引种备案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主要农作物品种的;(二)对已撤销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