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超出委托协议范围生产、代销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