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通过引种备案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销售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二)对已撤销引种备案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