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实施育繁推一体化培育工程,积极扶持地方优势特色农作物种子产业,并采取多种措施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以及育种制种基地建设等给予扶持,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