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