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