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