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