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南繁基地范围内种子的检疫申报、调运等管理工作。在南繁基地繁育的种子,应当在作物收获前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