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南繁基地范围内种子的检疫申报、调运等管理工作。

在南繁基地繁育的种子,应当在作物收获前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南繁管理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