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禁止携带列入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种子进入南繁基地,或者在南繁基地内进行检疫性病、虫接种和其他可能危及南繁基地农业生产安全的试验研究。
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种子,应当按照省南繁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隔离试种,经调查、观察和检疫,确定安全后,方可在南繁基地种植。
本条规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包括国家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本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