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在南繁基地内建设、管理和维护农作物病虫害及其他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南繁基地内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备设施;确需占用或者拆除的,应当重新建设或者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