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代销种子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不得超过委托范围生产、代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
种子在生产、包装、贮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不得添加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