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附有国家规定内容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承印种子包装物、标签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委托印制者查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与需要印制内容相关的证件,并按相关证件的有关内容印制。无相关证件的,不得承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