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跟踪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评价工作。

农作物品种种性安全跟踪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品种撤销审定、登记、备案和认定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