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经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品种选育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