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