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审定、登记和推广第十八条有效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